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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6300姑苏区华东电器城榜铭五金电器商行与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姑苏区华东电器城榜铭五金电器商行,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300号原告:姑苏区华东电器城榜铭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北环东路8号华东电器城2333号。经营者:王小群,该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鹏,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昌坤,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德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钧,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系公司员工。原告姑苏区华东电器城榜铭五金电器商行与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姑苏区华东电器城榜铭五金电器商行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姑苏区华东电器城榜铭五金电器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姑苏区华东电器城榜铭五金电器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姑苏区华东电器城榜铭五金电器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艺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