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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柯诚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4刑初93号公诉机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诚,曾用名柯美存,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3月18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远本,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诚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诚及其辩护人吴远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0时30分,被告人柯诚酒后驾驶鄂AXXX**号牌的福特牌越野车行至本县通羊镇太平大道柏树下路段时,撞上路边停放的鄂LXXX**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尾部,造成越野车副驾驶室乘员阮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由此认定被告人柯诚犯交通肇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柯诚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柯诚具有自首情节。2.案发后被告人柯诚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家庭困难,仍积极借钱赔偿,且系初犯、偶犯。因此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0时30分,被告人柯诚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XXX**的黑色福特越野车回燕厦,途经本县通羊镇太平大道柏树下路段时,撞至路边停放的鄂LXXX**-鄂L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尾部,导致越野车副驾驶室乘员阮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诚委托过路行人帮忙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自己则在事故现场对面察看。待出警的民警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被告柯诚则准备到医院包扎自己受伤的伤口,车在离开现场约7、8米处的交叉路口时,被出警的民警叫住盘查,被告人柯诚当即供认自己即是肇事司机,供认了肇事经过,并随同办案民警前往通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包扎伤口。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柯诚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91.8mg/100ml。被害人阮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颈部,致头颈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柯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柯诚在发生事故当天晚上饮酒后先于歌厅唱歌,后驾车回燕厦的事实。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亦证明了被告人柯诚在发生事故当天晚上唱歌饮酒的事实。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他当天与被告人柯诚及被害人阮某某一起吃晚饭,饮酒后又到歌厅唱歌,随后开车回家途中在柏树下加油站碰上路边的一辆大货车的挂车,导致在副驾驶上坐的阮某某当场死亡的事实。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亦证明了发生事故当天晚上,被告人柯诚饮酒唱歌的事实。5、通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柯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6、咸宁宗奕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证明被告人柯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系醉酒。7、赔偿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明事故后被告人柯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柯诚表示谅解的事实。8、现场勘察笔录、图片,证实了现场的基本情况。9、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资料,证明了被告人柯诚的年龄、身份。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明属实,被告人柯诚亦有供认,可与上列事实相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案发后,被告人柯诚尚能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本案在审理中,委托通山县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柯诚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证实,被告人柯诚平时表现尚好,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柯诚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东升人民陪审员  胡 刚人民陪审员  全 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永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柯诚交通肇事罪量刑表案由交通肇事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柯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有六种情形的(酒后),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量刑起点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取一年,死亡一人,相当于重伤三人,增加刑期一年,量刑起点二年影响刑罚的情节增减的刑罚量坦白减20%以下,取10%取得谅解减40%以下,取20%基准量刑24个月×(1-10%)×(1-20%)=17.28个月拟定宣告刑十八个月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