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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由家田、张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家田,张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田奎,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由家田,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菩萨庙村**号。被执行人张洪生,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组。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予以恢复执行。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由家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洪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受理费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并提交申请书,案件执行费50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