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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定松、叶适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松,叶适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杨定松,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适团,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杨定松与被执行人叶适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