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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某功、刘某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功,刘某旭,武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70号申请人李某功,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刘某旭,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武某新,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李建功与刘光旭,武志新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旭,武志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李建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