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某功、刘某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功,刘某旭,武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70号申请人李某功,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刘某旭,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武某新,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李建功与刘光旭,武志新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旭,武志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李建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