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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俊杰与李要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俊杰,李要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018号原告:姜俊杰,男,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要会,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住临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号乙鑫通大厦*楼。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姜俊杰诉被告李要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俊杰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要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俊杰负担。审 判 长  黄 旭审 判 员  廉学锋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二0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瑞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