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来水、蔡永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来水,蔡永义,刘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林来水,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永义,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刘秀珠,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来水与被执行人蔡永义、刘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来水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