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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仲元与被执行人张玉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仲元,张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曹仲元,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曹仲元与张玉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被执行人张玉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