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黄朝艳、袁如香与被执行人李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艳,袁如香,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朝艳,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袁如香,女,汉族,1940年7月11日,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系原告黄朝艳之母。被执行人李奇,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执行人黄朝艳、袁如香与被执行人李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重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