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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高引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高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5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引生,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高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引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志强货款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及申请执行费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引生履行本案的全部偿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永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5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代理审判员:陈会军、孟坤记录人:邱永平评议如下:张伟:案件承办人简要陈述案情并发表意见。陈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高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引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志强货款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及申请执行费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引生履行本案的全部偿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张伟:该案执行完毕,同意终结执行。孟坤: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