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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佳雨、羊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佳雨,羊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韦佳雨,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羊鲁平,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韦佳雨与羊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佳雨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962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