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黄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罗某某1,罗某某2,黄某,罗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8执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4月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4年10月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被执行人罗某某1,男,1996年8月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被执行人罗某某2,男,1994年4月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被执行人黄某,男,1990年2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八总社区交友村小开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0********。被执行人罗某某3,男,1997年4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八总社区交友村大开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7********。关于王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黄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黔2728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罗某某1、罗某某2、罗某某3、黄某未按该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王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某某3、黄某已履行完毕,而被执行人罗某某1、罗某某2现在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罗某某1、罗某某2均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同上述事实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8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1、罗某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