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建伟、韩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伟,韩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韩永华,女,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杨建伟申请执行韩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杨建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