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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建伟、韩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伟,韩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韩永华,女,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杨建伟申请执行韩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杨建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