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70-2号申请执行人傅某某,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傅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25×××**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石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