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柳芳与被执行人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芳,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柳芳,女,生于1985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柳荣,男,生于1986年4月10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芳与被执行人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柳荣现去向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