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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科、仪松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科,仪松涛,菏泽康之源制药有限公司,张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林科,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市民,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仪松涛,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菏泽康之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519号。法定代表人仪松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有才,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开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恢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磊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