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邱华伟集资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华伟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46号罪犯邱华伟,别名龚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华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判令继续追缴其与同案被告人集资诈骗罪非法所得的财产,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邱华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中中法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邱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华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8次,2016年4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7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该犯先后于2016年3月24日、2017年1月25日共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6246.82元,月均消费240.26元。截至2017年3月28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169.27元。该犯提交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经华安县华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华安县民政局的确认,拟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证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华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予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华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人民陪审员 胡苑芳人民陪审员 叶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