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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润康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润康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12号罪犯周润康,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清佛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润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周润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润康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其中2016年6月19日因与他犯互相争吵,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6年11月30日因该犯教育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2017年1月22日因该犯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行为规范被扣1分。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6332.78元已履行人民币47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润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润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