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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克通与史春甲、邵长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克通,史春甲,邵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孙克通,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史春甲,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邵长安,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如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