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谋福与刘良林、李燕燕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谋福,刘良林,李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邵中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刘谋福,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公园路。被执行人:刘良林,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燕燕,女,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系被执行人刘良林之妻,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刘谋福与被执行人刘良林、李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为:一、经原告刘谋福与被告刘良林、李燕燕对以往的借款往来进行对账,双方确认被告刘良林、李燕燕共欠原告刘谋福借款人民币4077600元,此款由被告刘良林、李燕燕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二、本��诉讼费39420元减半收取19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10元,由被告刘良林、李燕燕负担。上述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谋福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谋福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3127280元竞得被执行人李燕燕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16栋1402号房屋(房屋权证号7100029**,面积320.43平方米)。并从上述3127280元拍卖成交款项中,已支付优先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1102026.19元,本案的执行费20000元。2017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15)邵中执字第124-2号执行裁定: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16栋1402号房屋(房屋权证号7100029**,面积320.43平方米)归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刘谋福所有,并协助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刘谋福���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刘良林、李燕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谋福借款本金4077600元,利息3443623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17日,顺延照计)。申请执行人刘谋福竞得上述房屋应交纳的拍卖成交款2025253.81元可抵扣其申请执行的标的款,故被执行人刘良林、李燕燕尚欠申请执行人刘谋福借款本金2052346.19元,利息3443623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17日,顺延照计)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良林、李燕燕目前无其他可人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谋福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良林、李燕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刘谋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超 英审 判 员 肖 志 军审 判 员 胡 文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