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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琳、罗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琳,罗红林,吴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红林,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莉萍,女,1982年4月10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贺兰芝,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琳、罗红林因与被上诉人吴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琳、罗红林,被上诉人吴莉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兰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还上诉人王琳、罗红林。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