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峰与被执行人徐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峰,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康峰,男。被执行人徐艳,女。申请执行人康峰与被执行人徐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陕0104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峰于2016年12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650元及违约金。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7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出具说明被执行人已支付6000元整,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账户9125元,扣除执行费125元,向申请人兑付9000元,其向本院出具收条,并书面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1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