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245号罪犯李共,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李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共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2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嘉奖、2014年6月至9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月至8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3月获得嘉奖),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