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伟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伟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10号罪犯吴伟豪,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清阳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豪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退出贿赂款人民币13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伟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吴伟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某、雷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韶关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郭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伟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伟豪系职务犯罪罪犯。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罪犯吴伟豪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6年2月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2017年4月获得表扬。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赃款人民币132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伟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伟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