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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超君、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君,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杨超君,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珠江路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485192-5。法定代表人赵默,经理。本院在执行杨超君申请执行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杨超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