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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8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进与徐征、彭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进,徐征,彭红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8967号之一申请人:唐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征,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彭红英,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人唐进与被申请人徐征、彭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川0116民初89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徐征、彭红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海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权证号:2016×××××××××42)和被申请人徐征、彭红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海昌路×号×栋×楼×号车位一个(合同备案号:3407008),保全标的为220万元。现(2016)川0116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徐征、彭红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海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证号:2016×××××××××42)的查封。二、解除对徐征、彭红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海昌路×号×栋×楼×号车位(合同备案号:340700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