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麦荣、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荣,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谭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荣,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临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钦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钦文,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平南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谭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两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0元及执行费324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谭钦文名下所有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案,本院以(2017)桂0821执217号执行案件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置,现等待拍卖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及多案,并且现依法处置其财产当中,本案应等待处置结果再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应当依法终结对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