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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山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永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法定代表人:夏崧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归还代偿的贷款本息3083528.18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代偿的贷款本息3083528.18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承担诉讼费16891.5元、执行费33235.2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6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