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玉伦、张生雄等与许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伦,张生雄,许金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606号原告:余玉伦,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原告:张生雄,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南丹县。被告:许金平,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玉伦、张生雄诉被告许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告余玉伦、张生雄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玉伦、张生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玉伦、张生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即1850元,由原告余玉伦、张生雄承担。审判员 石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