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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巧玲与陈兆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玲,陈兆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072号原告:郭巧玲,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兆钦,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郭巧玲与被告陈兆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郭巧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巧玲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巧玲负担。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宝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