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巧玲与陈兆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玲,陈兆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072号原告:郭巧玲,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兆钦,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郭巧玲与被告陈兆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郭巧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巧玲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巧玲负担。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宝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