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骆昌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昌宏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079号罪犯骆昌宏,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昌宏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骆昌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骆昌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骆昌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骆昌宏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昌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昌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