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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豪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林、汪禾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豪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林,汪禾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040号原告:巢湖豪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方景苑B幢8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陈明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男,1996年12月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汪禾子,男,1998年8月生,汉族,住本市。原告巢湖豪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徐林从原告处租赁轿车一辆,但此后由被告汪禾子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受损车辆维修费34500元,要求被告徐林支付车辆租赁费8880元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本案涉租赁合同及损失赔偿责任两种法律关系,其诉请涉及到诉的合并问题,但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就不同诉请一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免收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新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