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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戴金沿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金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216号罪犯戴金沿,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金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戴金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戴金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罪犯戴金沿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2月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7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6年11月24日因与他人争执推拉,被殴打还手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金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金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