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红波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红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89号罪犯陈红波,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红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陈红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红波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2次嘉奖,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陈红波已于2015年5月22日缴纳罚金3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红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红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