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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宋某1、李某1、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宋某1,李某1,宋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1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负责人:胡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尚杰,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该行农户部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宋某1,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李某1,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宋某2,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宋某1、李某1、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某1、李某1、宋某2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所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宋某1、李某1、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