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魏汉江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国,魏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82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汉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魏汉江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汉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汉江(身份证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