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晓勇、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勇,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勇,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106号。机构代码证:73245806-8。法定代表人,李建邦,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晓勇申请执行安阳市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