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家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家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24号罪犯张家文,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清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家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张家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张家文减刑五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42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家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