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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韦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韦金华,卢俊,李世芳,韦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住所地:大化县**路**号。主要负责人:韦龙腾,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育志,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韦金华,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大化县。被执行人:卢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大化县。被执行人:李世芳,男,1957年3月9日出生,壮族,马山县周鹿镇三星小学教师,原住马山县,现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金凤,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金华、卢俊、李世芳、韦金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韦金华、卢俊、李世芳、韦金凤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