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志光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903号罪犯刘志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2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320万元,发还绿十字(中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刘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8次,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6年1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6年1月、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提交《和解协议》,拟证明其家属已与绿十字(中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就退赔320万元的判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已不再强制执行这一判项内容。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解协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