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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廖军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905号罪犯廖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军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