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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学涛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学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089号罪犯马学涛,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学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马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学涛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宁夏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司法局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可适用假释,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学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学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