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韩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韩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海,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韩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韩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韩海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