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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郭续红与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中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续红,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中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4413号原告:郭续红,女,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36833444M。住所地:蒙城县鸿业未来城*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中祥,经理。被告:李中祥,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本县。原告郭续红与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润公司)、李中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1月被招进被告单位工作,被告至2017年5月份拖欠原告工资9900元和200元工作服押金,被告李中祥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昕润公司给原告出具收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和押金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9900元的事实,3、收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工作服押金200元。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主审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昕润公司于2016年11月份招收原告到公司工作,至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9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另外,被告收原告工作服押金200元,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和押金。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收到原告工作服押金,因原告不在被告公司工作,押金应一并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郭续红工资款9900元和工作服押金200元,被告李中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