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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夏圣安居木结构房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圣安居木结构房有限公司,陕西金凤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彩田,吕小玲,黄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1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圣安居木结构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金凤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彩田,陕西省凤翔县董家河乡。被执行人吕小玲,陕西省凤翔县董家河乡。。被执行人黄海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宁夏圣安居木结构房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应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金凤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太执恢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金凤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流转了位于太白县黄柏塬镇黄柏塬村三组机修厂松林河坝两块集体林地90亩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陕西金凤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在其原法人黄彩田名下位于宝鸡市太白县黄柏塬镇黄柏塬村三组机修厂松林河坝90亩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三座未完工的木结构房,变配电设备等地上附着物。起拍价格定为2908240.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邢署霖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