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刑更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胜西绑架罪、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胜西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92号罪犯杨胜西,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胜西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30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杨胜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2月15日、2013年10月25日、2015年9月25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730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174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杨胜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西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1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该犯于2015年3月13日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3282.1元,月均消费149.19元。截至2017年3月17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841.01元。该犯提交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甘溪乡老宅村村委会于2014年9月8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甘溪乡民政民族股、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确认,拟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证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胜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抢劫罪、强奸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胜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