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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子龙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子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691号罪犯石子龙,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石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石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子龙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3次表扬。考核期内被扣1分。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扣押被告人的“金立”手机一部,变价后作为个人财产上缴国库。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3287.87元,月均消费149.45元,截至2017年3月14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1048.0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子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虽未履行财产刑,但从该犯狱内收支明细来看,该犯月均消费低,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曾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肖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