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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建新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08号罪犯陈建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1909.3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建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8月3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7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09年11月2日、2012年2月24日、2015年3月20日,分别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203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74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8次,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5年2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6年1月、2016年12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先后于2014年12月30日、2016年10月28日共缴纳5000元,用于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26.84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607.6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