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中伦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中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27号罪犯孙中伦,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中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中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08年6月20日、2010年9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1354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611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850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六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孙中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中伦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8次,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5年2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6年1月、2016年12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中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中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