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千阳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都秋娟、王关怀、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都秋娟,王关怀,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千阳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组织机构代码证05214214-4。法定代表人王敬军,任该公司董事长。第一被执行人:都秋娟,女,1970年3月9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第二被执行人:王关怀,男,1967年10月11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第三被执行人: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城雍兴路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221450283A。法定代表人廖拴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建平,陕西马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千阳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秋娟、王关怀、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千阳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宝仲裁字第11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月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36703元。执行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仲裁委做出的(2016)宝仲裁字第11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都秋娟、王关怀、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另查明,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凤翔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千阳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麟留公路69公里500米处东侧的办公楼(建筑面积3051.30平方米)进行了评估拍卖。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509261.44元。因本案与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千阳鑫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凤翔县华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担保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故本院向凤翔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两案合并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鸡市仲裁委作出的(2016)宝仲裁字第1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